未經“海底撈”火鍋店的許可,甘肅一經營者將自己的店名命名為“銀馨春天海底撈”,并在招牌、點菜單、訂餐卡等地方使用“銀馨春天海底撈”商標。為此,二者對簿公堂后,蘭州中院判決“銀馨春天海底撈”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萬元。
“近似”商標侵權 索賠31萬
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稱甘肅銀馨春天餐飲服務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銀馨餐飲公司)在服務招牌、訂餐卡等上面使用“銀馨春天海底撈”的行為,屬于飯店服務業中典型的商標使用行為,侵犯了其“海底撈”商標專用權。銀馨餐飲公司擅自使用與“海底撈”近似的商標,給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31萬元經濟損失。
銀馨餐飲公司辯稱,其使用的“銀馨春天海底撈”與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商標具有明顯的區別,其是正當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不構成對海底撈公司商標侵權。在蘭州范圍內“銀馨春天”商標的知名度要遠高于 “海底撈” 商標的知名度。而且其也是在“海底撈”沒有成為馳名商標之前使用的,完全不知道“海底撈”是注冊商標,其屬無意使用,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蘭州中院庭審中考慮到海底撈公司在蘭州甚至甘肅省沒有直營店或授權他人進行涉案商標的使用,因此,不會形成經營上的競爭關系,以致給海底撈公司造成市場經營份額的減少或其他直接經濟利益損失。銀馨餐飲公司在判決前已經主動采取措施停止了侵權行為,故依法判決,甘肅銀馨春天餐飲服務業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費用4萬元。
說法
用近似的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問題一:近似商標的侵權與商標侵權有區別嗎?
近似商標的侵權其實是商標侵權的一種。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就文字商標而言,一般需要結合音、形、義三個方面來考察。圖形商標則主要以外觀為準。《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如果商標持有人一旦發現近似的商標,可以訴訟維權。
問題二:如何在開店做生意時,規避類似的商標侵權的風險?
一般開店起名時,最好不要起一些國家馳名商標、知名商標聯系在一起。需要注意的是,馳名商標存在跨行業保護,打個比方將一個酒類的馳名商標用到經營飯館、面包房之類的都構成侵權。所以,律師提醒商戶在給店鋪起名或是給商品起名時,最好按照商品的特性或是經營范圍合理的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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