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聶國春
認為自己注冊的顏色組合商標遭遇侵權,美國迪爾公司將兩家重工公司訴至法院。近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迪爾公司損失及合理費用45萬元。據悉,這是現行《商標法》將顏色組合商標納入保護范圍以來,法院認定被控侵權行為侵害顏色組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全國第一案。
據了解,迪爾公司1997年在中國成立子公司,開始在中國市場生產收割機、拖拉機等商品,其生產的收割機、拖拉機均統一采用“綠色車身,黃色車輪”的顏色組合。2009年3月21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迪爾公司的“上半部分為綠色、下半部分為黃色”的顏色商標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第12類,農業機械、聯合收割機、中耕機、收割機、割草機、翻斗卡車、拖拉機等。
迪爾公司起訴稱,其在收割機商品上一直使用該顏色組合商標,該商標已成為公司商品的重要識別標識,為消費者和業界專家所熟悉和認可,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2011年以來,該公司發現九方泰禾國際重工(青島)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國際重工(北京)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及在網站上宣傳其商品時,使用了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了對迪爾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故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庭審中,被告公司稱,涉案商標是指定顏色的圖形商標,而不是顏色組合商標,且其商品上所使用的顏色與迪爾公司商標相比也有明顯偏差,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
北京二中院審理后認為,顏色組合商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可以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標識。顏色組合商標的使用一般應與商品相結合,其使用中的具體形態可隨商品本身的形狀不同而改變。迪爾公司在申請書中明確聲明該商標為顏色組合商標,并在所提交的文字說明中明確了顏色使用的具體位置和方式是:“綠色用于車身,黃色用于車輪。”兩被告公司所生產及銷售的收割機上,與迪爾公司綠色和黃色的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組合方式一致,顏色基本無差異,在整體形象及表現風格上均十分接近,二者在視覺上無實質性差別,構成商標相同。故兩被告構成對迪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