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包裝上和廣告宣傳等活動
十年誤讀,一朝正名。全國人大常委會30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修改后的商標法明確規定,只有商標局、商評委及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才能認定馳名商標;同時,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包裝上和廣告宣傳等活動中。
“這意味著,馳名商標的獲得必須通過‘個案認定、被動保護’,不能搞主動申請、終身制,不得用于廣告宣傳。”馮曉青認為,這對于防止消費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避免馳名商標申請過程中的弄虛作假等,將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一些企業反映,為應對新的規定,必須重新印制商品包裝、撤換戶外廣告、消化已有庫存等,需要投入大量時間和資金。
對此,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表示,從現在到新版商標法正式實施還有8個月的過渡期。工商部門將利用這段時間,加大對企業的宣傳力度,督促他們盡快更換商品包裝、修改廣告內容、消化現有庫存等。
但他同時強調,新版商標法一旦實施,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對于違法行為,地方工商部門可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
針對近年來不少地方政府出臺文件鼓勵企業申請馳名商標的問題,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述文件與修改后的商標法精神不符,應盡快清理。
來自湖北的全國人大代表馬新強認為,這些年被誤讀的不光是馳名商標,還有各地認定的著名商標。他呼吁,下一步應著手規范著名商標的認定目的、基本原則、認定條件和程序等,防止著名商標異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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