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廣告宣傳中,不能再借自己是“馳名商標”,對公眾造成誤導。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使用的異化予以了矯正;商標侵權賠償額度從此前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馳名商標不得用于廣告宣傳
新修訂的商標法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同時,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規定,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同時,對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環節等作出明確限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有關法院,才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商標法還規定,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違反上述規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