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關于商標代理機構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標代理機構:
修訂后的《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為規范商標代理機構備案工作,方便商標代理機構開展代理業務,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將商標代理機構備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商標代理機構備案以及已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的變更、合并、注銷、結算等事宜由商標代理機構自行向商標局辦理。
二、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應當使用商標局發布的統一書式,按規定報送備案信息,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
三、已備案商標代理機構繼續有效。
四、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的具體要求,詳見“中國商標網(http://sbj.saic.gov.cn)”《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辦理須知》。
五、2014年5月1日前,工商總局及商標局發布的關于商標代理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其規定與《商標法實施條例》及本通知內容相抵觸的,遵照《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通知要求執行。
工商總局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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