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構成侵權,且沒有使用注冊商標的法定標記,那么,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應當屬于自行改變行為。
注冊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營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向商標局提交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注冊申請,并經核準注冊的商標。
注冊商標是用來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換句話說,注冊商標是上述組成要素定格化的表現形式,具有可識性、固定性、專屬(用)性等特點。因此,如果未經登記機關核準,擅自改變其中任何一種組成要素,都會改變注冊商標的原有狀態和屬性,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
一般認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在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沒有使用特定商品的經核準注冊的原樣商標,而是改變了注冊商標的圖樣,且作為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由此可見,自行改變注冊商標,關鍵是既擅自改變了注冊商標的基本特點,又作為注冊商標來使用。但是,改變后的商標如果不構成侵權,且沒有使用注冊商標的法定標記,應當屬于自行改變行為。
應當注意區分行為主體的不同情況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主要發生在注冊商標的使用環節,包括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文書制作、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從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并使用的形式看,行為主體有兩種類型。
一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并使用過程中,這類行為主體并無惡意侵權意圖,往往表現為善意行為或者過失行為。
二是注冊商標的侵權(被許可使用)人。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并使用過程中,這類行為主體在主觀上有使用注冊商標的隨意性或目的性,可能存在惡意改變注冊商標并使用的情節。由于注冊商標使用的目的不同,商標所有權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在使用注冊商標過程中,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如,惡意改變注冊商標并使用的行為主體多采用偷換概念、混淆(模糊)使用的方法,以期用一類(種)注冊商標滋生(派生)出多個注冊商標,或者切換、替換注冊商標,造成一般消費者的錯誤認同或誤解,從而為行為主體牟取非法利益創造條件。這類惡意改變注冊商標并使用的行為,勢必導致注冊商標不能正常、準確、合法和有效使用,使商標注冊秩序受到干擾,使商標專用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必須及時制止,嚴厲打擊。
應當引導行為主體充分認識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的可能危害及法律后果,并及時予以處理,維護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
現行商標法律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顯然,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組成要素,會使注冊商標的固定性遭到破壞,從而改變經依法核準的注冊商標的圖樣狀態和屬性,超過了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使用和保護范圍,從而出現了一個新的“注冊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新的“注冊商標”繼續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商標注冊人或者許可使用人就必須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關于“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的規定,經過核準注冊,取得另外的商標專用權。如果未經核準注冊,自行將改變后的商標作注冊商標使用,則不利于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存在商標侵權的嫌疑。這一行為會產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包括非法產生近似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等。
對此,工商機關可以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標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標、偽造注冊商標標志的工具,并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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