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將自己注冊的商標許可給下屬子公司使用,卻長期未辦理任何手續。近期該公司想申請認定馳名商標,要提供近3年的銷售額、利稅等經濟數據,結果由于不能證明其下屬子公司使用的就是該公司想要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那件商標,子公司的相關數據不能計算在內,造成許多麻煩。該公司負責人這才意識到,早該與子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也許有人要問,許可給自己的子公司也要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嗎?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因此,子公司要使用母公司的商標,雙方應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規定使用范圍、使用期限等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然后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
那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必須經商標局備案才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因此當事人就商標使用許可達成協議后,應按規定報送商標局備案,主要目的是便于管理和在出現糾紛時作為證據。但《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并未規定未經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并不影響合同效力。只要合同符合有效要件,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就依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法釋〔2002〕32號第十九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筆者建議企業最好還是將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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