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
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于6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第146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
一、統一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背景和過程
依據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四種知識產權是需要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審查授權的知識產權類型。在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和維持程序中,當事人不服有關行政復審機構的決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就是《規定》所涉及的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從1985年專利法施行起,對于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發明專利授權確權所作決定提起訴訟的案件,均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原經濟審判庭)統一受理。2000年專利法和2001年商標法的分別修改,取消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終局決定制度,將涉及發明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類專利以及商標的授權確權案件的終局裁決權交給法院。為了應對急劇增加的案件壓力,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法[2002]117號)確定,“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由此形成了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和相應法院行政審判庭同時審理專利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格局。
法[2002]117號批復是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初期,為應對專利和商標法律修改后專利商標司法審查的需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該批復確定的審理分工既考慮了此類案件的司法審查屬性,又考慮了此類案件的專業性特點和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審判歷史,符合當時的歷史背景和特殊需要。這種分工為今天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解決此類案件的分工問題提供了基礎和條件,也為審理此類案件培養了隊伍和積累了經驗。但是,在執行法[2002]117號批復的過程中,當事人之間是否另有民事爭議成為決定案件在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審理分工的依據。實踐中,有關法院反映這種立案標準可操作性不強,且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司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同時,由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案件的審理在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法律判定上與專利商標侵權民事案件、技術合同案件及商業秘密案件具有相似性,當事人和有關部門以及社會上普遍強烈呼吁應當統一這類案件的審理分工。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要“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并將其作為“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序”的一項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綱要》的貫徹落實。為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人民法院系統的實施,根據《綱要》有關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任務分工》(以下簡稱《分工》),其中“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序”的一項重要措施是,“盡快研究并統一專利和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審理分工,明確專利和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統一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在2009年6月之前對此問題予以解決”。此項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牽頭,政治部、知識產權庭、行政庭等部門共同完成。為此,成立了由司改辦和各參加單位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由司改辦衛彥明主任和蔣惠嶺副主任分別擔任組長和副組長。課題組在院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課題工作,于2009年3月中旬啟動。課題組分別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調研。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起草小組討論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了院內相關部門的意見。同時,課題組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報告》。2009年6月10日,院黨組原則通過該報告。根據院黨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于6月22日提交第146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據了解,北京有關法院已為《規定》的施行做好了相關準備,能夠如期確保《規定》的貫徹執行。
二、《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四條,從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需要出發,將涉及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一、二審案件規定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規定》第一條明確了統一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的四種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的類型,即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案件,其中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的授權確權案件在性質上與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基本相同。根據有關法律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根據被告所在地的不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為此類案件的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此類案件的二審法院。
《規定》第二條是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再審分工的規定,即“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就第一條所列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上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再審審查和審理”。按照目前審判監督庭和知識產權審判庭對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的業務分工,《規定》明確了上級法院受理的有關申請再審案件,由上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查和審理;對于由原審法院直接受理的有關申請再審案件未作出規定,主要是考慮目前實踐中這類行政案件一般由原審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審理。
《規定》第三條是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立案編號的規定。為了便于說明這類案件的性質,便于案件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的上述案件,立案時統一使用“知行”字編號。
《規定》第四條明確了自本規定施行起,本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法[2002]117號)同時廢止。
三、統一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意義
統一此類案件審理分工是人民法院在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背景下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的一項重要舉措。審理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既需要遵循行政案件審理程序,又需要對一些專業技術問題作出判斷。當前,在人民法院面臨各類案件的審判壓力而審判資源有限的前提下,決定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此類案件,通過集中審判力量,可以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法官的專業優勢和審判經驗,進一步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以達到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的目的。
統一此類案件審理分工是人民法院在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背景下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的一項重要舉措。充分發揮各項知識產權審判的職能作用,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提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是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的必然要求。將四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交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有利于在同一審判業務庭內加強對此類案件的管理和協調,更加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更加全面、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加強審判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維護司法審查的嚴肅性,提升我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形象。
統一此類案件審理分工是貫徹落實《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一項重要舉措。“三五綱要”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探索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案件的綜合審判庭。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四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基于對知識產權案件特點和審判規律的把握,朝著探索建立綜合性的知識產權審判庭所邁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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