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亮
近日施行的《長春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規定,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在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長春市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申請認定長春市著名商標的條件,條例規定了7項標準。即商標核準注冊滿一年且已連續實際使用三年以上,商標權屬無爭議;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近三年來銷售量、營業收入、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領先;申請人近三年來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服務質量等法律、法規而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等。
條例明確,對被認定為“長春市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注冊商標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推薦其參加吉林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同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著名商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條例規定了著名商標的使用范圍,即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在經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包裝、裝潢和廣告等載體上使用“長春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或者標志;未經依法認定為著名商標的、認定的著名商標被依法撤銷的、超越著名商標核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不得使用“長春市著名商標”以及類似字樣或者標志。
條例規定,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止侵權行為,并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不同種或者非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著名商標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著名商標專用權被侵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情形的,條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止侵權行為,并處以非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