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仁恒:
被告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仁恒”字樣,并將位于遂寧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仁恒廣場”,使公眾產生混淆與誤認,已侵犯“仁恒”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川仁恒:
“仁恒”并不知名,也不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解,“遂寧的老百姓,并不知道新加坡仁恒。”
一個是開發了成都城市綜合體———仁恒置地廣場的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下稱成都仁恒);一個是遂寧地產商———四川仁恒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四川仁恒)。日前,成都仁恒訴四川仁恒侵犯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一案在遂寧中院一審開庭,成都仁恒索賠1000萬元。經過3個小時庭審,未當庭判決。
同名“仁恒” 卻是兩家
原告成都仁恒稱,自己為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其母公司在中國注冊擁有“仁恒”商標專用權,并授權成都仁恒在四川省內使用“仁恒”商標。據公開資料顯示,總部位于遂寧市的四川仁恒置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產開發、建筑施工為主的綜合性地產公司,先后參與或主持開發了包括金港名都、翰林名苑、仁恒廣場(前三個項目均在遂寧)、成都金英匯在內的多個知名樓盤。
成都仁恒訴稱,被告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仁恒”字樣,并將位于遂寧市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仁恒廣場”,使公眾產生混淆與誤認,已侵犯“仁恒”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劉俊律師表示,一審中,原告的索賠金額暫定為1000萬元,另有判令被告變更公司名稱、變更項目名稱、銷毀標有“仁恒置業”“仁恒廣場”等字樣的廣告條幅等6項請求。
爭議一:授權在后,是否擁有商標權
遂寧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稱,2011年,成都仁恒從其母公司獲得商標授權。對此,被告辯稱,四川仁恒早于2009年成立,其對“仁恒”字樣的使用早于原告,不存在侵權問題。
原告表示,2009年之前,仁恒商標已被原告母公司和下屬公司廣泛使用,原告2002年成立后,也一直在企業名稱和產品宣傳中使用“仁恒”字樣,即便當時無專門的書面授權,僅以其與母公司的關聯關系,即可自動獲得“仁恒”商標的使用權。
爭議二:“仁恒”是否為知名商標
劉俊律師稱,根據我國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即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同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向法庭出具了中國房地產協會、中國房地產研究會、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指數研究所等機構頒發的榮譽證書。對此,被告稱頒發機構均為民間團體,對證書的含金量表達了質疑,并稱“仁恒”并不知名,也不會引起公眾誤解,“遂寧的老百姓并不知道新加坡仁恒。”
(責任編輯:JN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