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正后的商標法將從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對于舊《商標法》,本次修訂無論是從條款總數還是實質性內容來看均可謂大修。新《商標法》主要從六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增加關于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規范商標申請和使用行為,禁止搶注他人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規范商標代理活動。
本次商標法修改中,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修改尤為引人關注,特別是增加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也就是說,自2014年5月1日起馳名商標將禁止用于廣告宣傳,而此前多數企業獲得馳名商標的初衷就是用于宣傳推廣,以提升企業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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