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的工商注冊登記制度,放寬了企業名稱登記條件、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據了解,此次制度改革中,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數額限制,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了便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登記機關不再把最低注冊資本作為登記注冊條件。登記機關在辦理公司登記時不再把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額所占注冊資本比例和出資期限作為登記注冊條件。
對從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直銷公司、對外勞務合作公司,注冊資本仍采取實繳登記制,除上述企業類型外,其他企業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股東可自行申報認繳注冊資本,并約定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非貨幣出資繳付比例等事項,記載于公司章程中。登記機關登記認繳的注冊資本,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也不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等驗資證明文件。適時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注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等內容。
此外,改革后的工商注冊登記制度,放寬了企業名稱登記條件、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等。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獨資企業均可申請冠以“內蒙古”字樣企業名稱,允許企業“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同時簡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除涉及前置許可項目外,登記由原來的“一審一核”兩個環節改為“審核合一”一個環節據了解,此次制度改革中,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數額限制,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了便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登記機關不再把最低注冊資本作為登記注冊條件。登記機關在辦理公司登記時不再把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額所占注冊資本比例和出資期限作為登記注冊條件。
對從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直銷公司、對外勞務合作公司,注冊資本仍采取實繳登記制,除上述企業類型外,其他企業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股東可自行申報認繳注冊資本,并約定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非貨幣出資繳付比例等事項,記載于公司章程中。登記機關登記認繳的注冊資本,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也不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等驗資證明文件。適時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注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等內容。
此外,改革后的工商注冊登記制度,放寬了企業名稱登記條件、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等。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獨資企業均可申請冠以“內蒙古”字樣企業名稱,允許企業“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同時簡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除涉及前置許可項目外,登記由原來的“一審一核”兩個環節改為“審核合一”一個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