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讓企業“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01 09:36 來源: 中國政府網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重要一環,《條例》的實施將給傳統的市場監管方式帶來哪些變化?有何深遠意義?9月1日9時,工商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劉玉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趙旭東作客中國政府網,解讀《條例》,并回答網友關心的熱點問題。
[主持人]抽查完之后一些違規的企業就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請解釋一下什么是經營異常名錄?
[趙旭東]經營異常名錄,這個也是這次條例規定的新的內容,也是一個亮點。以前我們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采取的方式都是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警告、罰款和工商機關用的比較多的吊銷營業執照這類的處罰。
這次信息公示對違反規定的處罰是另外一種,是定義“信用”的處罰,信用降低的一種評價的措施。有兩種,一個是經營異常名錄,第二個是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經營異常名錄是適用于比較輕微的,一年一次沒有如期的公示信息,就構成了一次違規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如果連續三年都沒有如期的履行公示義務,或者有嚴重的弄虛作假行為,這種可以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這兩種都會產生很重要的影響,就是條例說的“一處違規,處處受限”,這個地方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在別的經營行為當中和與政府行政管理的活動當中就會受到限制和影響,還規定了幾種情況。比如第一個是招投標的行為,第二個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還有政府采購等等,這些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構成了對企業信用約束機制。
[主持人]您剛才講的這兩個區別,是有三年的時限,如果一年有偶發性的被列入了經營異常名錄之后,及時更改之后是不是可以從經營異常名錄撤除呢?
[趙旭東]如果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后,及時更改信息并且滿五年之后,就可以從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當中移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之后,履行了公示義務就可以馬上申請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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