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華南質量體系認證咨詢中心與南海市南方風機廠咨詢合同糾紛上訴案
2006-9-6 11:26 來源:法律教育網 【 大 中 小】【 我要糾錯】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3)佛中法民二終字第74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深圳華南質量體系認證咨詢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銀湖路專家公寓D座401室。
負責人張炯,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南海市南方風機廠,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桂瀾路永勝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楊澤文,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陸寶昌,廣東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華南質量體系認證咨詢中心(以下簡稱華南中心)因咨詢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4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2001年5月8日,華南中心與南海市南方風機廠(以下簡稱南方廠)簽訂《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咨詢協議》一份,約定從2001年5月5 日開始,由華南中心協助南方廠進行ISO9000-2000標準轉換,并在實施中對南方廠進行有效的指導和推動,使南方廠在計劃時間2001年9月15日前獲得其所指定的國內認證機構的ISO9000-2000認證證書;總咨詢費為25000元,南方廠分三期付款,華南中心進入南方廠開展咨詢工作三天內付款8000元,質量體系文件轉版完成三天內付款10000元,通過認證審核三天內付款7000元。華南中心在協議簽訂之后已開展工作,南方廠于2001年 5月28日向華南中心支付第一期咨詢費8000元。華南中心的工作人員徐輝在“咨詢項目計劃及實際回款情況匯總表”中記載其工作情況,注明2001年9月現正在修改文件。南方廠于2001年10月31日獲取深圳質量認證中心質量體系認證書。華南中心因南方廠未支付咨詢費余款,遂于2003年3月10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南方廠支付咨詢費17000元,并承擔訴訟費。在一審訴訟中,南方廠提出反訴,認為華南中心沒有履行協議,已嚴重違約,請求華南中心支付退還南方廠已付的咨詢費8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華南中心與南方廠簽訂《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咨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華南中心稱已為南方廠進行了實質的咨詢活動,南方廠應支付未付的咨詢費,并提供了相關的證據,但華南中心提供的證據只證明了華南中心與南方廠簽訂了合同未能提供已進行了實質咨詢工作的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但華南中心能支持其主張的證據不足,故不予采信。南方廠反訴認為華南中心無依約履行協議進行咨詢工作,要求退回已付的咨詢費8000 元,華南中心提供已付咨詢費8000元的發票印證了付款的事實,對華南中心的反訴請求,予以支持。華南中心應退還該款項予南方廠。至于華南中心答辯稱南方廠擅自將咨詢費支付予其他公司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一、確認華南中心與南方廠簽訂的《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咨詢協議》有效;二、駁回華南中心的訴訟請求;三、華南中心應于判決發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內退回給南方廠已支付的咨詢費8000元。案件本訴受理費690元,反訴受理費330元,由華南中心承擔,華南中心承擔的反訴受理費份額應于支付上述款項的同時一并逕付予南方廠。
上訴人華南中心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2001年5月華南中心與南方廠簽訂《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咨詢協議》后,幫助南方廠規范文件,進行ISO9000-2000標準轉換,2001年7月,華南中心幫助南方廠取得深圳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ISO9001認證證書。華南中心完成咨詢協議中約定的義務。上述事實有華南中心提交的咨詢協議、華南中心委派工程師所作的項目開題審批表、咨詢項目實際回款情況匯總表及南方廠在華南中心指導下完成的質量手冊、質量程序文件匯編及南方廠取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等證據證明。原審判決對華南中心提交的徐輝在受華南中心指派為南方廠提供咨詢服務期間提供的項目開題審批表及咨詢項目計劃及實際回款情況匯總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原審判決認為該兩證據由于沒有南方廠簽收,故對其證明內容不予確認。華南中心認為這一認定是片面的。首先,華南中心與南方廠簽訂的咨詢協議中并沒有約定在咨詢服務過程中,華南中心要出具何種文字材料交南方廠簽收,其次,這兩份徐輝簽名的證據與南方廠提交的徐輝本人于2003年3月份出具的親筆信所陳述的事實是自相矛盾的。原審法院就這三份出自同一人之手的內容相矛盾的證據之間的證明力,關聯性及與本案的利害關系未予判定,認定華南中心未進行實質咨詢工作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二、三項,判令南方廠向華南中心支付咨詢費17000元,南方廠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人華南中心對其陳述事實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被上訴人南方廠答辯稱:一、華南中心在上訴狀中稱其于2001年7月幫助南方廠完成質量手冊,質量程序文件匯編,不是事實。一審庭審中, 華南中心未就以上主張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委派咨詢工程師徐輝到南方廠工作與事實不符。事實是咨詢協議簽定后,南方廠依約支付了部分咨詢費 8000元,但華南中心未委派任何人到南方廠進行咨詢工作,只派人來收取了咨詢費。在華南中心嚴重違約的情況下,南方廠自行處理。二、南方廠一審提交的證據“咨詢項目計劃及實際回款情況匯總表”已證明南方廠直到2001年9月只是在做咨詢的準備工作,這已經違反了協議約定的時間。三、一審中南方廠提交的其他證據要不沒有原件,要不與訴訟沒有聯系,不具有證明效力。總之,其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合同義務。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南方廠為其辯解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根據上述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結合一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因此確認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華南中心與被上訴人南方廠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恪守信用,自覺履行。華南中心主張其已完成了咨詢義務,并請求南方廠按協議履行尚未支付咨詢費的義務。南方廠支付8000元咨詢費的條件是華南中心已開展咨詢工作,因此,南方廠的付款行為可推定華南中心已經開展咨詢工作;華南中心提供的“咨詢項目計劃及實際回款情況匯總表”證明華南中心確實為南方廠進行了輔導;華南中心提供的深圳質量認證中心質量體系認證書,則可證明華南中心已經為南方廠取得認證證書,而南方廠并無相反的證據證明取得認證證書是其自行完成的,據此可認定華南中心完成了咨詢義務。因此,南方廠應支付尚欠咨詢費給華南中心。上訴人華南中心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一審訴訟中,南方廠反訴認為華南中心沒有按協議提供咨詢義務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處理錯誤,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47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47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和第三項。
三、南海市南方風機廠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內付給深圳華南質量體系認證咨詢中心咨詢費17000元。
四、駁回南海市南方風機廠的反訴請求。
一審受理費690元,反訴費330元,合計102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20元,共2040元均由南海市南方風機廠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溫 萬 民
審 判 員 張 秀 麗
代理審判員 歐陽建輝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馬 向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