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了2002/95/EC指令,即“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簡稱RoHS指令。基本內容是:從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產(chǎn)品中,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種有害物質。 RoHS指令發(fā)布以后,從2003年2月13日起成為歐盟范圍內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歐盟成員國轉換成本國法律/法規(guī);2005年2月13日,歐盟委員會重新審核指令涵蓋范圍,并考慮新科技發(fā)展的因素,擬定禁用物質清單增加項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歐盟市場上將正式禁止六類物質含量超標的產(chǎn)品進行銷售。RoHS指令涉及的產(chǎn)品范圍相當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電子、電器、醫(yī)療、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產(chǎn)品,它不僅包括整機產(chǎn)品,而且包括生產(chǎn)整機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裝件,關系到整個生產(chǎn)鏈。
電子電器設備中六種2005/618/EC決議。有害物質的限值其中鉛(Pb)、汞(Hg)、六價鉻(Cr6+)、多溴聯(lián)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許含量為0.1%(1000ppm),鎘(cd)為0.01%(100ppm),該限值是制定產(chǎn)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