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積商標,坐等被侵權然后索賠
囤積商標,坐等被侵權然后索賠,這樣的“投資”成了一股“潮流”。日前,陽春市一家技術開發公司以某皮膚類疾病的注冊商標被侵權為由,跑到廣東梅州來狀告一家五華醫藥銷售公司,此前,他們已經在深圳、河源多地起訴了多家藥店。然而,在梅州中院要求就多年未實際使用商標進行質證后,這家陽春的公司主動撤訴了。
商標之爭
兩藥業公司爭商標藥店躺槍
一個是從1998年就開始生產“皮寶霜”用于治療皮膚類疾病,在行業內享有一定聲譽的廣東太某堂藥業公司(下稱“太某堂”),其“皮寶”、“膚特靈”作為產品名稱及標識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但未申請注冊商標,太某堂后將產品提供下屬公司轉售。
另一個則是從2004年即取得國家商標局頒發“皮寶王”注冊商標的陽春市康某樂技術公司(下稱“陽春公司”)。 2012年,生產“皮寶”將近15年的太某堂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皮寶”商標。陽春公司則以“皮寶”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皮寶王”商標近似為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
當年6月,國家商標局裁定,異議商標“皮寶”與陽春公司在先注冊的“皮寶王及圖”商標構成近似,太某堂申請的“皮寶”商標不予核準注冊。但這只是初裁,申請人不服可申請復審,再不服還可向法院起訴。
兩家的商標爭奪戰還沒結束,2013年底,梅州五華縣興安醫藥公司下屬的幾個藥行同時就收到了陽春公司及其下屬研究所的訴狀,被要求賠償損失20萬元。太某堂后被法院依法追加為共同被告。
法院調查
陽春公司注冊商標卻未使用
太某堂辯稱,陽春公司的研究所登記開辦資金僅為3萬元,根本沒有生產“皮寶王”商標項下的能力,實際也沒有生產,這是個僵尸商標。而且,陽春公司以相同訴求在深圳、梅州、河源等多地法院多案起訴產品的銷售商家,刻意不起訴太某堂,意圖通過多地多案訴訟的手段詆毀太某堂的聲譽,并且在多案重復請求賠償所謂損失,以案斂財。
太某堂表示,其從1998年就開始使用“皮寶”、“皮寶霜”的商品名稱,擁有在先權,且申請注冊商標的程序尚未走完,“皮寶”歸誰所有尚待定論。
梅州中院對該案事實展開調查,結果令人意外。陽春公司于2004年8月21日注冊了“皮寶王”商標。2008年8月25日,該公司因偽造“粵衛消證〔2006〕第0581號”被廣東省衛生監督所查處,此后卻分別向各地法院提起侵害商標權的訴訟。
調查還發現,被查處后,陽春公司沒有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而且從未取得廣東省相關部門頒發的相關許可證。梅州中院為此還曾特地到其公司所在地查證,發現大門緊閉,無生產跡象。當地稅務部門亦出具該公司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的證明。
梅州中院認為,該公司在近幾年來僅僅是注冊了“皮寶王”的商標,并沒有實際使用過該商標。雖然該商標于2013年5月27日被核準轉讓給陽春市皮寶王系列產品研究所,但該研究所并沒有生產能力。
為此,梅州中院專門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商標局審查陽春公司是否存在《商標法》所規定的“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情形,根據即將實施的該法規定,任何人可對此種情形下的商標申請撤銷。
與此同時,接到梅州中院要求就調查取得的證據進行質證后,陽春公司撤訴。
法官說法
新法實施后囤商標牟利無效
在知識產權領域,有這樣一個群體,他們諳熟商標注冊的相關程序,專業于申請并取得注冊商標、外觀設計專利等,但是拿到手之后卻從來不用,一旦有人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他們就馬不停蹄地搜集對方侵權證據,提出賠償要求,讓一些投入大量資金研發生產的企業及銷售者措不及防。
對于“囤積商標,坐等侵權”的行為,主審法官孔寧清介紹,商標是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務之上且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符號。商標的生命和價值在于實際使用,商標權所保護的是符號和商品或者服務之間的聯系,是通過實際使用凝聚的商譽,注而不用實際上是一種不誠信行為。
孔寧清表示,2013年修訂將于今年5月施行的新《商標法》第64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樣規定的原因在于當他人使用商標與此類商標相沖突時,既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從而不會造成實際損失,也不會借用此類商標聲譽獲得利益,無損害即無賠償。
同時也要提醒一下企業,特別是那些經營不善瀕于破產的企業,及時將不用的注冊商標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一方面可使商標無形資產的價值得到兌現,另一方面也能讓瀕于消亡的注冊商標起死回生,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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