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標志或者相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014年5月,上海大悅城某公司門店將“紅十字”標志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上。上海工商局閘北分局在巡查發現后,隨即對此立案開展進一步調查。工商執法人員表示,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紅十字”標志或者相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該門店人員則稱,其對于商標違法使用的法律規定及其法律后果根本不了解。
實際上,原《商標法》就對商標的違法使用有了明確規定。原《商標法》第48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一)冒充注冊商標的;(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新《商法法》在這一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刪去了原第3項的規定,并將原規定中的“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調整為可以通報,還可以處以罰款。同時,對罰款處罰的標準做了細化。
專家指出,未注冊商標是商標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經注冊,所以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國家允許使用未注冊商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對于一些生產尚不穩定、產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圍內當地生產當地銷售的小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冊原則,不強行要求進行商標注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據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在使用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具體來說,未注冊商標使用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兩種:一是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所謂“冒充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而標稱是注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行為。二是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新《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即未注冊商標使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商標禁用標志的。
中顧法律網的專家說,如果未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標稱為“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既損害了商標管理的秩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屬于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而根據新《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法定禁用標志不但未注冊商標不得使用,注冊商標也不得使用。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使用了禁用標志的,將依法被宣告無效。
那么,未注冊商標違法使用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呢?根據法律規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此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一是予以制止,即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二是限期改正,即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例如銷毀已經制作的商標標識等;三是進行通報,即采取發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違法情況予以公開,如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上公布相關違法信息;四是處以罰款。
根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上述違法使用行為,工商部門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分別確定罰款數額:(1)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2)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由于新《商標法》嚴禁企業利用“馳名商標”進行宣傳,因此新《商標法》增加了第五十三條規定,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根據這一規定,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即屬商標違法使用行為,地方工商部門將對此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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